6.2 服务设施配置要求及指标


6.2.1 管理用房宜独立设置,建筑面积可按15㎡~100㎡配置。
6.2.2 服务站点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,建筑面积可按15㎡~30㎡配置。
6.2.3 信息服务中心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。
6.2.4 特大型市场、生鲜产品为主的市场宜独立设置检疫检测设施。
6.2.5 便民药箱可结合管理用房设置。
6.2.6 集贸市场宜通过绿化和景观小品设置休憩座椅,提供安静、舒适的停留、休息和交往空间。

条文说明

    本标准的服务设施根据调研结果对原标准进行了扩充,着重增加了公共管理与服务的设施,如检疫检测、医疗救护等,也结合集贸市场的发展趋势对设施进行了扩充,如服务站点、信息服务中心、电子结算系统等。
6.2.1 管理用房承担食品安全、消防建筑安全、环卫等日常管理工作。
6.2.2 服务站点包括市场导览图、集市活动预告栏、网购商品寄存点、手机充电站(点)、顾客休息专座等服务项目。
6.2.3 信息服务中心包括市场基本情况介绍、产品质量动态监控、市场信息发布,以及对外宣传等服务项目。
6.2.4 特大型市场、生鲜产品为主的市场独立设置检疫检测设施,可为产品人市前的检疫检测服务,保证食品安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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